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特殊处理办法》(试行)、《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预科班学生升入本科综合考试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
2.《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特殊处理办 法》(试行)
3.《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预科班学生升入本科综合考试规定》(试行)
二ОО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
为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竞赛水平,发挥体育的窗口作用,进一步推动我校群众性体育工作的开展,在认真贯彻落实鲁教体字[2001]008号《山东省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规定》精神的基础上,在严格遵循我国高等教育规律和运动训练竞赛规律的前提下,以培养文化学习合格和运动竞赛水平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为目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是普通全日制大学生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部强调和加强培养的既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全日制大学生,也不同于普通体育院系的大学生运动员。
第二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目标是专业文化成绩合格,运动竞赛水平优秀。
第三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努力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二)刻苦训练,具备优秀的运动技术、技能和竞技能力;(三)具备为国、为校争光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带动广大师生的体育锻炼积极性发挥作用。
第二章 招 生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进行。对运动成绩突出、有发展前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办规定要求的考生,按文化考试和运动成绩分别录取为本科生或预科生。
第三章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管理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体育教学部负责,并按照山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学和训练管理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预科和本科阶段),按指定专业集中组班学习,分项目训练;半天学习文化知识,半天专项训练;按照学分制的管理模式运行。
第七条 体育教学部按照教务处规定的训练学时计划负责全面训练、竞赛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高水平运动员预科、本科的文化课学习计划,教学计划所涉及的院、部负责落实高水平运动员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预科班学生进行一年的高中文化课补习,同时参加体育训练。
第十条 预科班学生第一学期进行期末考试(包括高中文化课和体育训练课),考试成绩记入预科班成绩档案。考试不及格不重修。第二学期末进行升入本科综合考试。
第十一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六年,但最多可缩短一年。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制年限。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制定原则:
(一)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制定,其中文化课部分由专业所在院部提出,体育训练课部分由体育教学部提出;
(二)总学分与普通本科生基本相同,其中文化课学分占80学分左右,体育训练课学分占70学分左右。文化课、体育训练课分别安排;
(三)文化课按每周10-12学时理论课安排,学该专业主干课程及主要实践环节(实践课可用全天),其中可含10%左右的任选课。文化课应制定适合高水平运动员使用的专用教学大纲,并单独命题,单独考试;
(四)体育训练课可分为素质、专项等部分,根据每学期的侧重点决定每部分学分多少。体育训练课每周安排5个半天(赛前集训需每周安排7个半天),每半天训练至少3小时,按每学期8学分计算(每学期素质占4学分、专项占4学分)。
第十三条 全国通测科目只参加该专业所学内容的学校考试。
第十四条 按本条例管理的高水平运动员不再修读公共体育课,不再参加《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参加重大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后,其文化课成绩可以按照《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特殊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录取为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长期需要代表国家队、省队参加各级各类训练与比赛,而影响在校学习和训练,其文化课考试照顾处理,体育训练课考试按合格对待,毕业所需学分可适当降低。
第十七条 重修与重考
(一)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修读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该课程可随下一年级重修或重考,重修、重考需交纳重修、重考费。每学期文化课(必修、任选、重修)所选学分不得超过12学分。体育训练课重修,可随下一学期体育训练课进行,如下一学期体育训练课考试及格,同时认可重修及格,但必须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
(二)毕业学期文化课未取得学分课程累计达10学分及以上者,应申请进入延长期,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十八条 缓考
(一)因病、事假不能参加考试按《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执行;
(二)因参加重大比赛与考试时间冲突,须由体育教学部集体请假办理缓考手续,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冲突课程,等开学后参加补考。若补考及格,可记为考试成绩。补考不及格时,不再组织补考,可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九条 标准学制内一般不办理留级、退学手续(因体育训练课时除外)。
第二十条 退学
(一)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取得文化课学分达到10学分及以上,又不申请进入延长期者;在允许学习年限期满,文化课所缺学分仍达10学分及以上者;
(二)体育课未取得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毕业及延长期
(一)在校期间,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文化课程及体育训练课学分,方可毕业;
(二)若在标准学制内达不到文化课结业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至规定学习年限,每次一年。进入延长期后,要相应增加体育训练课学分,一般要完成所编入年级教学计划规定体育学分及新开文化课学分;
(三)若在标准学制内达不到体育训练课毕业学分,一般不得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四)休、停学年限要冲减延长期年限;
(五)进入延长期的学生编入下一级管理,除不享受奖、贷学金外,其它待遇和义务与正常高水平运动员相同。
第二十二条 入学预科班的学生,毕业证书中填写的入学时间,从升入本科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 结业
(一)学生因文化课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申请延期)或延长期满后(规定学习年限内)所缺学分不足10学分,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体育训练课仍缺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结业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随后续年级重考,考试全部合格者可填发毕业证,仍有不合格课程者即永久结业。
第二十五条 其它事项按《山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因参加正式比赛致伤、残而不能从事训练比赛者,自伤、残之日起,减免体育训练课学分;运动员如因非正式比赛致伤、残,或因病不能从事训练比赛者,由本人申请并经体育部及专业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可从不能参加训练比赛的时间起,转入同专业普通班学习同专业普通学生的文化课程,并按同专业普通学生的文化课要求进行学籍管理,若不申请转入同专业普通班学习者,所缺体育训练学分达到退学条件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 学 位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生;
(二)在本科标准学习时间内,文化课、体育训练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75者;
(三)受过两次记过以下处分,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处分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级实行。本条例管理只适用于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入学后按指定专业集中组班学习分项训练(半天文化学习,半天专项训练)的学生。2001级以前的在校高水平运动员(含东校区2001级预科生转本科学生)分别按原三校区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2:
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特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竞赛活动的积极性,为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根据兄弟院校的经验,并考虑高水平运动员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于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成绩较低,文化基础差,参加重大比赛所耗训练时间较多,势必影响文化课学习,故在参加重大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后,其文化课成绩可以根据所获名次适当加分。
(一)高水平运动员升入本科后,若在参加各类重大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时,可凭获奖证书及体育教学部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并批准备案,予以文化课考试成绩加分。
(二)学生可在当学期和下一学期(相当于一学年度)向教务处申请按标明加分档次标准为其文化课考试、重修、重考成绩加分。
(三)加分档次标准:
第一档:若参加正规比赛,其中个人成绩达到健将级标准,或取得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3名,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前2名,省高校比赛第1名的队员;集体项目如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前4名,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前2名,省比赛第1名的主力队员;加31----40分。
第二档:若参加正规比赛,其中个人成绩达到一级标准,或取得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5、6名,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第3、4名,省高校比赛第2、3名,市高校比赛第1名的队员;集体项目如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第5、6名,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第3、4名,省比赛第2名的主力队员;第一档中集体项目同名次替补队员;加21----30分。
第三档:若参加正规比赛,其中个人成绩取得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7、8名,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第5、6名,省高校比赛第4、5名的队员;集体项目如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第7、8名,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第5、6名,省高校比赛第3名,市高校比赛第1名的主力队员;第二档中集体项目同名次替补队员;加11----20分。
第四档:若参加正规比赛,其中个人成绩取得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第7、8名,省高校比赛第6名,市高校比赛第2名;集体项目如获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第7、8名,省高校比赛第4、5、6名,市高校比赛第2名的主力队员;第三档中集体项目同名次替补队员;加1——10分。
(四)经体育教学部组织,参加与以上各加分档次相同等级比赛、获同等名次的队员,可加同档次标准的分数。
(五)各档次具体浮动加分分值(1----9分)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学习态度和作业情况决定,并报教务处教务科进行具体实施加分,但加分后的每门文化课成绩最高不得超过90分。
(六)一学期参加数次重大比赛,不得重复计算加分值,可按所得最高规格比赛名次核定加分档次。下一学期若所得名次档次高于上学期,可按新档次重新申请。
(七)原始成绩单中卷面成绩记在成绩栏内,加分成绩记在备注栏内。班级成绩总表及学生毕业成绩总表中只记合并后的总成绩。
第三条 本办法只对《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管辖范围内的高水平运动员生效。
第四条 运动员在获取规定名次后,如果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受文化课加分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1级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3:
山东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预科班学生升入本科综合
考试规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做好高水平运动员预科班学生升入本科的工作,使这项工作符合现有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现状,促进高水平运动员在预科阶段的学习与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预科升入本科综合考试包含三个方面:
(一)体育训练课;
(二)高中文化课。
(三)综合表现。
第二条 综合考试成绩计算
(一)总分为100分,其中文化考试占30%,体育训练课(内容包括专项成绩和身体素质、比赛)考试占60%,综合表现占10%。
(二)高中文化课考试内容,按照省招办的有关精神组织,每门课满分为100分。高中文化课平均分满分为100分。
(三)体育训练课考核的内容包括专项成绩和素质测试两部分,每部分满分100分。具体体育训练课内容考核标准要求见附件。体育训练课平均分满分为100分。参加全国、省、市高校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根据取得的名次在平均分上加分。
(四)若参加正规比赛,其中个人成绩达到健将级标准,或取得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六名,全国大学生单项协会比赛的前三名,省高校比赛前二名的队员;集体项目如获全国大学生比赛前六名,省比赛前二名的主力队员,及参加与以上相同等级比赛、获同等名次的队员,可凭获奖证书由体育教学部决定在体育训练课平均成绩中加1——20分。
(五)综合考试成绩公式:综合考试成绩=高中文化课平均分×0.3+体育训练课平均分×O.6+综合表现分。
(六)体育训练课平均分×0.6所得值作为每门文化课的加分分值。每门文化课成绩加上体育训练课加分分值再加上综合表现分分值之和为每门文化课上报成绩,并记入录取登记表。经加分后的每门文化课上报成绩最高不超过90分。
第三条 预科升入本科标准
(一)综合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者 (含60分)升入本科;60分以下者,若运动成绩特别突出,可延长预科期一年,否则给予退学处理。
(二)预科阶段受记过及以下行政处分者,一律不得升入本科,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预科期一年。受留校查看及以上行政处分者必须退学,不得继续在校学习。
(三)预科班学生退学后户口回父母所在地。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起实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