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大学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和山东大学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教育拓展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和教育拓展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管下进行,学校纪委、监察处参加各类型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专科招生和在校生规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 招生计划要与国家、区域和地方经济建设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与学生就业相结合;招生计划要与我校学科发展、教学资源和生源状况相符合;招生计划要与我校“致力于培养中国最优秀的本科生”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吻合。
第九条 招生类型分为普通类和保送生、艺术类、体育类、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部分外语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各类型招生来源计划制定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注重面向全国,优化生源区域结构。
第十条 招生计划经过教育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后,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生源组织
第十一条 争取更多的优秀生源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致力于培养中国最优秀本科生的基础。做好教育拓展和招生宣传工作是扩大学校影响,提高生源质量,争取优秀考生的重要手段。
第十二条 生源组织工作要按照学校的部署,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提出年度教育拓展和招生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所联系省份和中学的教育拓展和招生宣传工作,每年选派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熟悉我校招生政策的教师、干部参加,努力提升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教育拓展和招生宣传的一般形式有:学校领导深入中学、名师中学科普巡讲、大学生中学母校回访、“山东大学优秀生源输送基地”建设、举办重点中学校长论坛、举办中学生开放日,报纸、电视和网络宣传,参加省、市级招生主管部门举办的咨询活动,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作关系等。
第十五条 教育拓展和招生宣传的内容一般有:宣传国家及我校招生政策和章程;我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中国)有限责任韦德网站情况及特点等;我校发展规划、办学优势和特色;我校的校风、学风,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与条件等。
第五章 普通类型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具体比例、专业(类)分配、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体检标准等以年度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了解我校专业(类)设置、学生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熟悉招生政策;坚持原则,认真工作,遵守招生纪律;招生录取工作之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招生计划、学院招生数量、专业(类)等的调整由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执行,并制定我校的招生简章和实施办法,做到报考条件明确化、工作程序规范化、选拔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完善考核选拔机制,达到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型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学科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保送生首先考虑国家级、校级人才培养基地和特殊类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自主选拔录取利于把真正优秀或确有特长的考生选拔到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旨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部分外语专业提前单独招生应考虑外国语学院的教学特点和人才需求。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特殊类型的招生录取采取招生与考试分离的原则,生源、报名、成绩统计等工作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考试科具体组织。招生录取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国防定向生、西藏定向生等其它特殊类型招生原则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复核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的质量,新生入校要开展复查工作。新生入校复查工作在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和各学院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复查工作包括新生身份认定、文化成绩复查、身体复查、档案材料复查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除进行上述复查外,还须进行专业成绩复查等。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新生入校和专业学习培养条件的新生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国家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参与各类型招生考试、录取和复查工作全过程,负责对招生工作和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山东大学招生工作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规定》等。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