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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10]54号)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10-12-30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等各类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工作管理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务处是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工作。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为院(部)考试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和院(部)共同营造诚信严谨、规范有序的考试氛围,消除不良隐患。
  第七条 全部考试工作接受纪律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建立考试巡视制度。分管副校长、教务处长担任总巡视员。教务处和学院分别组织校级和院级巡视。
第三章 命题和试卷管理
  第九条 院(部)应制订并公布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须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或院(部)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学校推行教考分离和A、B卷制度。
  第十一条 推行考试改革。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建议,经院(部)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院(部)建立试卷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保证试卷质量。
  第十三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试卷保密制度》(见附件2)。对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处理。
第四章 考务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管理依照《山东大学本科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进行。
  第十五条 试卷的命制、印刷、阅卷、成绩登录、成绩分析、试卷存档等工作由院(部)负责。
  第十六条 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督促和检查本院(部)考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严格执行《山东大学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3),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考生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考生守则》(见附件5)。对违规作弊考生,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试卷检查制度。学校定期检查院(部)试卷归档管理情况,并对试卷质量进行抽查。学校将考试管理及试卷检查等内容纳入院(部)本科教学管理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依据《山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可以登录教务处网站查询个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1
 
山东大学本科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管理,根据《山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方法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须进行考核。分两学期开设的同一课程,每学期结束时都须进行考核。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列入学校考试日程表。列入考试日程表的考试课程每专业每学期不超过5门。未列入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由各院(部)在课程结束后、全校期末集中考试前组织考试。
第三条 鼓励采用多元化、多方式、多层次考核与评价机制。可采用闭卷、开卷、一页开卷、开卷闭卷相结合等考核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口试、笔试、操作考试等方法。综合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答辩、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考核形式。一门课程使用的考试方法原则上不超过三种。
第四条 期末集中笔试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其他形式的考试,可根据考试需要确定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应在考试日程表中公布。
第三章 试题的命制
第五条 课程考试大纲是试题命制的依据。考试大纲应涵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推行教考分离和A、B卷制度。每门课程须命 A、B两套试卷,由教学院长(主任)随机抽取一份供考试使用。A、B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应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库组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暂不具备成立命题小组条件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审核试卷;可以采用同水平外校试题。不得采用同类考试中已经使用过的试卷作为考试试卷。
第七条 试卷难度要适当,比较容易的题目一般占30%,中等难度的占50%,比较难的占20%。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试卷在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并充分反映学生达到教学目标和要求的程度;应保证测试成绩分布合理,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第八条 命制的试卷按照“山东大学试卷”格式打印,要求文字、数字、符号规范。不能微机打印的,可采用“山东大学试卷”纸誊写,要求卷面书写工整、清楚。每道大题后应注明答题要求、本题分数。每套试卷应包括试卷、参考答案、评分细则各一份。
第四章 试卷印刷与管理
第九条 试卷的传递、印刷、保管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试卷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条 试卷须装入“山东大学试卷密封袋”密封,命题责任人在封口处签名,由学院教务秘书检查后签字签收。
第十一条 开课院(部)负责试卷印刷。教务秘书填写试题印刷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指定的印务中心印刷。
第十二条 印务中心根据通知单进行印刷。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负责装订试卷、答卷纸、草稿纸,按课程或考场用“试卷密封条”封口,并在封口处盖章。在封面上注明考试课程、考场及试卷份数。及时通知交印院(部)取回。
第十三条 印好的试卷由开课院(部)教务秘书妥善保管,在课程开考前交课程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再负责收回。
第十四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试卷保密制度》。对泄漏试题、遗失和损坏试卷的责任者,依据《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教务处在期末考试六周前下达期末考试工作通知,考试两周前公布学校考试日程表。提前考试课程,由学院安排并于考前两周公布“提前考试课程日程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本学期考试:
1.休学、未申请免修而未修听课程者;
2.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1/3或缺交作业1/3者;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重修选课手续者;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特殊情况须由学院安排时,学院须按规定安排,列入考试日程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按照单人单桌、保持一定间距的原则安排考场座次。每场考试前,由学院或监考人员现场公布考场座次表或抽签指定学生座次。学生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九条 各院(部)应在考前对教师及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宣讲、学习《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试卷保密制度》、《山东大学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山东大学本科考试巡视人员职责》《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考生守则》和《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山东学学违纪处细则(修订)》和《山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内容。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由教师担任,由学生所在院派出。考生人数在40人左右的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考场大、考生多时应增设监考人员,一般考生人数每增加20人,增设一名监考人员。学院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时,监考人员应按照《山东大学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将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学院教务秘书。教务秘书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交评卷教师,原件和作弊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并由学生所在院24小时内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主考教师由开课院(部)派出,一门课有多个考场时,应保证每3-5个考场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负责将试卷在开考前送达考场,考试结束后收回。考试期间巡视所负责考场,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试卷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院(部)应设专人负责检查本单位考试工作以及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人员和院(部)教师共同组成的考试工作巡视组,负责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
教务处在考试期间及时刊出《考试工作简报》,通报考试工作进展情况,交流考试工作管理经验,通报考试中的各种违纪、作弊现象,促进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试卷评阅及归档
第二十五条 开课院(部)负责所开课程阅卷工作。阅卷工作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5天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当两名以上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阅卷时,应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
第二十七条 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阅试卷。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进行评阅。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记零分。小题分、题首分、卷首分均应清楚、无误。改动分数时,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处签全名。应注意加强复核,防止出现失误。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本人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提交。对课程登录密码和口令必须严格保密,确保成绩管理系统的安全。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确认无误后提交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需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2份,在签名处签名,一份作为原始成绩单交学生所在院(通选课交开课单位)教务秘书保存,另一份随试卷装订。实行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课程,需将平时考核成绩交教务秘书随试卷装订,并注明各种成绩所占的比例。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在1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90%。教务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将原始成绩单转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分析试卷和成绩。试卷分析应包括试卷的难易程度、出现问题的原因和今后改进的方向等。考试成绩分析应包括最高分、最低分、及格率、优秀率,成绩的频数分布等。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后二周内,由开课院(部)按照学年学期、课程、考场(专业或班级)对试卷进行分类、整理、编号、装订、保管等工作。命题大纲、空白试题、参考答案、评分细则、成绩分析及考场记录随试卷存档。B卷及其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在密封状态下与试卷一同保存。
第三十二条 试卷保存期为4年。教务处每学期通过组织学院自查和专家抽查的方法对试卷的评阅和存档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院(部)应对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试题情况、成绩情况等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对考试改革的经验及教训进行认真总结。
第七章 成绩查询和更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通过山东大学教务处网站查询个人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向院(部)提出复核申请。经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教务秘书安排阅卷教师进行复核。如发现分数有错漏等情况确需改动时,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开课院(部)负责人、学生所在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后,交由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阅卷教师负责对试卷和原始成绩单进行更正并签字,并修改试卷分析等相关内容。
第八章 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出现漏题、考场混乱、严重作弊、试题和试卷严重错误、听力不能正常进行、试卷丢失或损毁等问题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院(部)主管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和书记等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大面积反映试卷、阅卷存在问题时,由教务处组织院(部)领导和同行专家对试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并做出及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关于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试卷保密制度
 
第一条 保守试卷秘密是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在校外提取试卷时须两人以上,必须共同密封、签字和保管。
第三条 校内命制试卷须装入“试卷密封袋”内立即密封,由命题责任人在封口处签名,交由院(部)教务秘书检查签字后,办理签收。
第四条 学院教务秘书须亲自将试卷送规定场所印刷并亲自提取。印好的试题不得拆封。
第五条 印卷场所必须封闭、安全,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不得与其它印刷物相混;印刷人员不得对外泄漏试卷有关内容;印好的试卷须立即用“试卷密封条”密封,并及时通知送印单位提取;所印多余试卷及废页、废版、电子版必须立即按照保密规定销毁。
第六条 院(部)须安全妥善保管试卷,严防盗抢和损坏。
第七条 试卷须在考试规定时间开封。
第八条 使用过的试卷应按规定归档或者销毁,不得随意处理,不得买卖。
第九条 对于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生试卷遗失、泄密、损坏等问题的责任人,将按《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试卷保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3
 
山东大学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制度、法规,明确监考要求。
第二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条 提前20分钟到考场,将监考人员姓名写在黑板上;组织学生入场,检查学生规定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安排、调整、检查学生座次;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四条 考前向学生宣读《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考场守则》,按时分发试卷。
第五条 在监考过程中,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六条 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违纪作弊现象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写实性记录,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及时送至监考人员所在学院。不应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七条 对于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须改正的地方,应及时协调处理,不允许解释考题。
第八条 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收取和整理学生的考卷(含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将整理好的试卷等连同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主考教师或指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试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同时废止。
 
 
 
附件:4
 
山东大学本科考试巡视人员职责
 
第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巡视、监督任务。
第二条 开考前2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巡视各考场考前准备情况,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监考人员是否核对学生身份、考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存在问题的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及时纠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考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未按时开考等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监考人员执行《山东大学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 检查学生执行《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考生守则》的情况;抽查学生证件,重点核查补考、重考、交流等类型学生的身份;协助监考人员处理学生违纪作弊现象。
第五条 考试结束时,检查交卷情况,指导维护考场秩序。
第六条 按要求填写《山东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并及时上交。
第七条 履行职责不力的,按《山东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处理,并取消巡视员资格。
第八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巡视人员职责》同时废止。
 
 
附件:5
山东大学本科考试考生守则
 
第一条 考试前2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不准入场。英语考试开考即不允许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不交卷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条 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便于监考人员查验的位置。
第三条 除携带规定考试用具外,考试过程中不得携带其他物品特别是通信工具和具有存储、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开考前配合监考人员清理考场:将书籍、笔记、草稿纸等物品放入书包内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清除课桌、地面或其它地方涂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服从监考和工作人员管理。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保持肃静。
第五条 答题前在每张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等规定信息。答卷时保证卷面清晰,不得在卷面上乱写、乱画。答完的试卷要翻放。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文具用品,要求教师解释题意等的,按违纪处理。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未经允许的电子设备;在答卷上做标记等的,按作弊处理。
第八条 组织作弊;替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等,按严重作弊处理。
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试题、答卷、草稿纸等按要求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并清查无误后,方可退出考场。考试结束时仍然答卷,或将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 交卷后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更不得再返回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违纪和作弊者,依照《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考场规则》同时废止。

上一条:山东大学关于通识教育核心课程的实施意见(山大教字[2010]61号)
下一条:山东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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