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教字〔2016〕12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6年5月13日
山东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山东大学章程》的精神与要求,设立山东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了保证教指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二级机构,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术组织,主要为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对教学及相关工作开展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对教学型高级技术职务进行评审推荐和岗位考评。
第三条 教指委在学校党委和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教指委由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校教育发展的专家教授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教指委委员入选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五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第六条 教指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指委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 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负责处理教指委日常事务性工作。本科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学院(部)相应设立院级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指委工作职责:
1. 开展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研究;
2. 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3. 审议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4. 针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5. 制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评标准及考评办法;
6. 教学型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审与推荐;
7. 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学工作考核;
8. 教学事故认定以及评审争议仲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教指委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教指委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才有效。审议事项时,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教指委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山大字〔200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