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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12]36号 )
发布人:管理员1     发布时间:2012-12-30 00:0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特设立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创新项目。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的圆满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创新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创新基金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坚持“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的经费来源:
  1.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专项经费;
  2.从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3.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校董会、校友会及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报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
第六条 申请者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一般不超过5人)。但个人不得在同一批次不同项目中同时申报。
    第七条 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在项目完成后并能在毕业前完成新项目的可以再次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一般要求在1~2年内完成。
第四章 立项及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时间:每年4~5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填写《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2.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教务处。
  3.对跨学院的项目,经有关学院主管领导会签后,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对拟推荐项目登记备案,并报教务处。
  4.学校组织专家根据项目选题意义及新颖性、立论根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实施条件、创新性和探索性等方面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并下发立项通知。
第五章 经费分配及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立项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为:理科、工科、医科类项目一般每项资助2000-3000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一般资助1000-1500元。经专家审核特别突出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资助额度。指导教师从科研经费中给予经费匹配的项目优先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但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图书资料及试验材料、调研、印刷相关材料、分析测试等。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
第六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与教务处签订《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各项目应在启动研究后的6个月内向教务处递交《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论文或成果实物等,由学院组织专家审定,并报教务处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山东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给学生记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按山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条例(试行)》(山大教字[2003]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学院设立院级创新基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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