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在建校120周年时将山东大学初步建成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大力推进本科教学国际交流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加强国际化专业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专业实力强、特色明显。有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作依托,专业基础好,学科水平在国内同类专业中处于前列。国家级、校级人才培养基地所在专业,国家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所在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已获教育部“本科工程”立项资助的专业优先。
(二)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较高。有30%以上的教师具有半年或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专业负责人教学、科研水平高,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对国内外本专业教学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系统的了解,重视本科教学。每年有一定数量的长短期海外学者参与本科生课程教学。
(三)具有较好的国际化建设基础。已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实质性合作关系和学生互派、联合培养机制。本科生“海外学习经历”合作高校水平高、派出学生数量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与国际基本接轨,已经开设2门以上双语或者英语专业课程。
(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进行国际化专门人才培养的专业。
(五)有希望获得国际认证的专业。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由教务处、国际处共同负责组织申报与评审,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二)填写《山东大学国际化专业申报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联合国际处组织专家对申报专业进行评审,确定拟建国际化专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立项。
第三章 建设与评估
第四条 国际化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负责制订建设方案、申报项目、落实建设任务以及经费预决算、经费支出管理等。应按要求定期向学校上报专业建设进展情况。
第五条 学院应加强对国际化专业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确保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第六条 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国际化专业建设周期为3年,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一年度的经费划拨挂钩。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建设进展不利的将减少直至停拨建设经费。
第七条 项目建设验收。项目完成后,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将授予“山东大学国际化专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冻结项目剩余经费,暂停该专业所在学院申报国际化专业建设申请资格一年。
第八条 国际化专业建设合格基本要求
(一)师资队伍。50%以上的教师具有半年以上海外学习或者工作经历。专任教师中长期外籍教师(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比例不低于5%(短期教师折半计算)。
(二)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材和教学内容与国际接轨,主要专业基础课采用英语开设,其他课程采用双语开设,形成系列化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其中四分之一以上的课程部分或者全部由外籍教授讲授,满足国际学生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需要。全部课程依托课程平台建设并达到先进水平。专业建设达到国际认证水平。
(三)合作培养。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建立师资和资源共享,本科生交流和联合培养,学位联授、互授机制。参加“海外学习经历”的本科生达到专业学生总数的15%以上,其中长期“海外学习经历”的比例不低于5%。
(四)招收国际学生。主修或者选修本专业的国际学生的比例达到5%以上。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同班上课。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际化专业建设专项经费。该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按年度划拨。立项建设专业应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财务处为每个建设项目设立独立账号,由专业负责人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外籍教师课时费、教师出国进行课程培训的费用、支持学生出国访学)、购买国际化教材和图书资料、进行课程网站建设等。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